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4號聲 請 人 林有專相 對 人 久隆照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有泉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久隆照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經營不善,經股東全體同意決議解散,並選任林有泉擔任清算人,於民國103 年5 月29日向經濟部申請解散登記,復於103 年6 月25日向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辦理清算申報。然林有泉未依公司法於就任15日內向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民事庭為就任聲報,復未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並向法院聲報,現已逾上開期限,卻推諉相對人尚未完成公司清算程序,對於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之行為。為保護各股東權益,聲請解除清算人職務,另指派相對人監察人郭秀美為清算人等語。
二、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清算人除由法院選派者外,得由股東會決議解任。法院因監察人或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 %以上股份股東之聲請,得將清算人解任,公司法第322 條、第323 條定有明文。查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數為1,000,000 股,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股東名簿,其持有之股份為400,000 股,占已發行股份總數之40%。堪認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 %以上股份之股東,是其有權聲請解任林有泉對相對人之清算人職務,合先敘明。
三、經查,相對人於103 年5 月29日經股東會決議解散,選任林有泉為清算人,並向新北市政府申請解散登記獲准,復於10
3 年6 月10日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申請註銷登記等情,有相對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新北市政府103 年6 月3 日北府經司字第1035153887號函、相對人變更登記表、財政部103 年
6 月10日北區國稅三重銷稽字第1033408132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 至15頁)。聲請人主張聲請解除林有泉清算人之職務,無非係以林有泉未依公司法於就任15日內向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民事庭為就任聲報,復未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並向法院聲報為據,然查,林有泉固未依公司法第334 條準用同法第83條第1 項、第84條第4 項之規定於期限內為就任聲報及完結清算,然尚難以此遽認相對人林有泉有怠忽職責或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情形。而依相對人103 年6月5 日營業人註銷登記申請書所示,林清泉任清算人後,曾辦理營業人註銷登記相關事宜。又林有泉就本件陳述意見略以:伊目前還在整理清算前的財產狀況,在伊整理過程中,發現有支付給員工之離職資遣金,尚未入帳,今已於104 年
4 月22日送交給會計師入帳,可能尚有其他事項未清理,假如有未入帳或疏漏、錯誤時,其款項動輒有數萬元甚至數十萬元之金額,故伊目前正謹慎且仔細進行清理事宜等語,並提出所稱經會計師簽收之未入帳離職金收據為證(見本院卷第44頁),堪認相對人林有泉確有履行清算人職務之事實。
至於聲請人雖稱林清泉對於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之行為,惟查,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對於第一項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之行為者,各處新臺幣2 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326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上開規定所稱對於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之行為,係指對於清算人依職務檢查公司財產時所為之不當行為,非指清算人本人之不當行為,則聲請人指林清泉有上開行為,應予解任云云,應屬誤會。又聲請人未能另舉證相對人林有泉有何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致相對人久隆公司之股東及債權人之權益受有損害,而不適任之情事,或有解任清算人之必要性,則其聲請解任清算人,即與前引公司法第323 條第2 項等規定不符,難以准許。
四、復按公司必於全體董事不能擔任或公司章程未訂定或股東會未另選清算人時,法院始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此有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39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經查,相對人之股東會已於103 年5 月29日推選相對人林清泉為清算人,而聲請人復未舉證證明林清泉有何不適任清算人、應予解任之情事與必要性,業如前述,則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另行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於法自有未合,不應准許。
五、從而,聲請人依公司法第323 條第2 項規定,聲請解任林清泉之清算人職務,併依公司法第322 條第2 項規定,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於法均有未合,應予駁回。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涵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