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司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29號聲 請 人 任邦中(即祥英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任邦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祥英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祥英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祥英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祥英公司)已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規定,聲請法院指定祥英公司清算完結後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等語,並提出保存人同意書、股東臨時會簽到簿、出席通知暨委託書、指派書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為祥英公司之清算人,祥英公司已於104 年5月11日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104 年6 月16日新北院清民事陽104 年度司司字第216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4 年度司司字第216 號呈報清算終結案卷查明屬實,是聲請人為祥英公司聲請本院指定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核無不合。準此,本院參酌祥英公司104 年2 月13日股東臨時會議決議意旨(本院卷第22頁背面),依首開法條規定,指定任邦中為祥英公司於清算完結後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公司法第332 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王元佑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裁判日期:201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