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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司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39號聲 請 人 鄭瑞發

鄭雅婷相 對 人 承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瑞發上列聲請人聲請公司解散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又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 款、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聲請公司解散清算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8 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6 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4 份在卷可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裁判案由:公司解散清算
裁判日期:2015-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