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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司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57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法定代理人 曾金龍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升揚工程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蕭玉嬌(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新北市○○區○○街○○巷○○號3樓)為升揚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升揚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79條、第80條、第81條、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升揚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升揚公司)未履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及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事宜,聲請人依法有對該公司送達滯報及補報通知書之必要。而升揚公司於民國(下同)104年4月7日經新北市政府以新北府經司字第1045221409號函廢止登記,應行清算。查升揚公司僅有一人股東兼董事楊榮祥,惟楊榮祥已於102年9月29日死亡。查楊榮祥之配偶蕭玉嬌、第一順序繼承人楊仁和、楊佩蓉、楊岳勳、第三順序繼承人楊炎堂、楊燦飛、邱楊瓊連、楊致嘉、楊榮慈、楊惠乾均依法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在案,第二順序繼承人楊進興、吳忍杏已死亡,第四順序繼承人則無資料可稽。故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就蕭玉嬌、楊仁和、楊佩蓉、楊岳勳,擇一適當人員選派為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升揚工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104年6月8日北院木家乾102年度繼字第1751號函、家庭成員(三等親)資料查詢清單、

100、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滯報、未分配盈餘申報滯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補報通知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至21頁),是聲請人聲請為升揚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出之家庭成員(三親等)資料查詢清單,蕭玉嬌係楊榮祥之配偶,為00年0月00日生,正值壯年,且就楊榮祥之資產情形應最為熟悉,亦具備正常智識及處理升揚公司未了結事務之能力,且在升揚公司尚無他人適合擔任清算人之情形下,選派蕭玉嬌為升揚公司之清算人應屬妥適。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條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5-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