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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勞訴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1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新瑞和窗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張秋寶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秀瑋

李雪英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侵占貨款等事件,兩造均不服本院民國

105 年7 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0,15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02元;另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83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675元,均未據上開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裁判案由:返還侵占貨款
裁判日期:201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