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46號上 訴 人 社團法人新北市新莊區大順行善公益協會法定代理人 黃慶菖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世宗間因104 年度勞訴字第46號償還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貳拾柒萬貳仟肆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肆仟肆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羅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