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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家簡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簡字第12號原 告 廖乾貴

廖子儀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何彥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465,876 元,各應向原告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70 元而未據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分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軍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裁判案由:塗銷繼承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5-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