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家救字第 2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救字第234號聲 請 人 陳俊名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崇亭間請求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有(一)涉犯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二)因智能障礙致未能為完全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審判長認有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之必要者。(三)符合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低收入戶者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無須審查其資力;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4條、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本院對相對人陳崇亭提起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之訴訟,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家親聲字第

594 號審理在案。茲因聲請人為中度殘障,經濟困頓,無資力繳交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法律扶助,業經准予扶助在案,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1 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財產所得資料之結果,聲請人於103 年度之所得、財產總額均為零,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5-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