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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家救字第 3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救字第313號聲 請 人 蘇俊銘相 對 人 蘇意翔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否認子女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此條規定於家事事件亦有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蘇意翔所提起否認子女等事件,業經鈞院以104年度家調字第1614號受理在案。聲請人本應於起訴時繳交訴訟費用,但因聲請人生活因難,目前實無資力再支出本件訴訟費用,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提出台北市低收入戶卡為據,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所得及財產資料,確悉聲請人於102年、103年均無所得、且無財產,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且聲請人之聲請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5-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