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13號聲 請 人 謝明哲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持有前項錄音光碟之人,不得作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為明瞭本院103 年度家訴字第114 號分割遺產事件民國103 年10月23日開庭內容為由,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惟查,本院103 年度家訴字第114 號分割遺產事件業經判決,該判決並於103 年12月22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該案卷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本件聲請,顯逾上揭法文所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規定,且聲請人亦未提出當日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從而,本件聲請核予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所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