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718號聲 請 人 徐士懷
徐士宸兼上二 人法定代理人 陳妍伶非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複代理 人 張子特律師相 對 人 徐翊誌非訟代理人 張菊芳律師
朱宜君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聲請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對於民國106年8月31日本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718號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應補充第二項「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又此規定於非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均有準用,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即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104年度家親聲字第718號給付扶養費事件,法院就程序費用漏未裁定,是聲請補充裁判等語。
三、經查,本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718號裁定,漏未就聲請費用為裁定,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爰就上開脫漏之部分為補充裁定,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育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