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83號
105年度家簡字第3號原 告 即反請求被告 莊新助
黃莊玉雲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原 告 即反請求被告 莊曾月英
莊博文莊季陵莊季樺(上四人均為莊三和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即反請求原告 莊惠茹訴訟代理人 温思廣律師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一○四年度家訴字第一八三號),被告提起反請求償還費用(一○五年度家簡字第三號)事件,本院合併審理後,於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七項關於「反請求訴訟費用由反請求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反請求訴訟費用由反請求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反請求被告聲請更正,應屬有據,爰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馨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