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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家訴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50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陳河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淑梅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包含本院105年1月27日之民事更正裁定),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陳河東上訴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28,812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10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陳河東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裁判日期:201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