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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家訴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5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河東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黃淑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5 年1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程序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家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民國105年2 月2 日裁定限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36,100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2月15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住處的光華派出所,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上訴人迄今已逾期仍未補繳上訴費,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裁判日期:201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