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98號原 告 戴國輅訴訟代理人 吳祝春律師被 告 陳舒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4 月20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維欣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