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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家訴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99號原 告 孔昭彬訴訟代理人 葉子瑋律師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37,49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88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軍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裁判日期:2015-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