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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家訴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9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盧漢鴻

盧明明共 同送達代收人 莊宜靜 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6 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凰恩間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3,489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正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裁判案由:交付遺贈物等
裁判日期:201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