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家陸許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陸許字第14號聲 請 人 吳立華代 理 人 林大殼相 對 人 陳科全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科全間請求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

1 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雖提出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公證處公證之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委託書等影本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等件為證,惟尚欠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經本院於104 年7 月8 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 年

7 月14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之代理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上開文件,其聲請自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裁判日期:2015-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