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婚字第 7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761號

105年度婚字第91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請求被告 林坤樹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玟禎間因本院104 年度婚字第761 號、

105 年度婚字第91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未提出上訴理由及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依上訴人所提上訴聲明,其中含有非訟事件(按即給付子女扶養費部分)及訴訟事件(按即給付精神上損害賠償及返還代償貸款、代墊家庭生活費及消費寄託款項部分合計新臺幣【下同】4,445,753 元),經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8,582元(計算式:1,000 元+67,582元=68,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上訴。另併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並附繕本到院,以利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育全

裁判日期:2016-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