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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建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42號原 告 崇峻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福華訴訟代理人 陳逸如律師

吳坤儒被 告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法定代理人 古沼格訴訟代理人 蔡琇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一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裁判日期:2016-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