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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建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8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崇峻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福華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北市政府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2,19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裁判日期:2016-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