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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法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30號聲 請 人 杜宗岱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曾明樹教育獎助基金會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董事事件,經本院於104年11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20日內補正「(一)聲請人應提出曾明樹教育獎助基金會其中5位董事有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之事證(如已死亡,則應提出查證資料或除戶戶籍謄本;如已辭職,則應提出辭職書面;如有其他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亦應提出證明文件)。(二)提出5位臨時董事推薦名單,並說明該等人選之學經歷、現職,與曾明樹教育獎助基金會有無利害關係。(三)台端所提推薦人選是否均有意願擔任臨時董事,請推薦人選出具願意擔任臨時董事之書面,並提出其聯絡方式(電話及地址)。(四)曾明樹教育獎助基金會成立後之運作情形如何?最近一期董事會董事任期之起迄時間?其後有無改選董事之情形?如有,改選日期、改選結果為何?」等事項,惟該裁定送達後,聲請人僅於104年12月2日具狀補正基金會其中5位原始登記董事死亡資料,其餘事項迄今均未依期補正。依照前述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略伊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董事
裁判日期:201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