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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61號聲 請 人 項桂芳相 對 人 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法定代理人 吳志雄相 對 人 許祺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03 年度醫字第21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訂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8 月10日具狀聲請交付本院

103 年度醫字第2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歷次法庭完整錄音錄影光碟,惟觀諸其書狀內容完全未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之理由為何,經核與前述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之要件並不相符,其聲請當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裁判日期:2015-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