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0號聲 請 人 項桂芳相 對 人 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飛鵬相 對 人 許祺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3 年度醫字第21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三年度醫字第二十一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四年一月十五日、民國一○四年三月五日、民國一○四年四月三十日、民國一○四年六月十五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第1 項)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2 項)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第

3 項)持有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訂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理由很單純簡單,也是正當合理合法用途,即想要總回顧一下自己開庭的實況,或許很糗但總要面對。一方面找尋出自己敗訴之蛛絲馬跡以求改進,另一方面不太懂法庭上攻擊防禦之方法,或許可從回顧檢討中尋得,若有必要諮詢律師給予指點,完全是為上訴做準備,撰寫上訴理由時或許也可以用到。為此,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聲請交付歷次開庭之法庭錄音錄影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3 年度醫字第2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歷次開庭之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業據其敘明理由如前所述,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核無不合,故其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民國104 年

1 月15日、104 年3 月5 日、104 年4 月30日、104 年6 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惟本院開庭時並無錄影,自無錄影內容可資交付,併此敘明之。又聲請人之聲請理由既陳明係為明瞭開庭時之攻擊防禦方法並作為撰寫上訴理由之用,則其聲請交付103 年9 月17日調解期日、104 年5 月21日取消宣判期日(按:實為裁定再開辯論)、104 年7 月13日宣判期日之法庭錄音錄影光碟,即與上開聲請理由不符,亦無任何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可言,此部分聲請不應准許。另法庭錄音光碟之內容涉及在場他人之個人資料,為避免損及他人權益及司法公正性,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3 項規定,聲請人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裁判日期:2015-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