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4號聲 請 人 張心玥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602號請求給付服務費,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訂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9 月8 日具狀聲請交付本院
104 年度訴字第1602號給付服務費事件之104 年9 月2 日當日開庭之完整錄音錄影光碟,惟觀諸其書狀內容完全未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之理由為何,經核與前述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之要件並不相符,其聲請當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