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12號聲 請 人 項桂芳相 對 人 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飛鵬相 對 人 許祺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3 年度醫字第21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其實理由很單純簡單,也是正當合理合法用途,即想要總回顧自己開庭的實況,或許很糗但總要面對,一方面找尋出自己敗訴的蛛絲馬跡以求改進,另一方面聲請人不太懂法庭上所謂攻擊防禦的方法,或許可從回顧檢討中尋得,若有必要亦可諮詢律師給予指點。完全是為上訴做準備,且撰寫上訴理由書狀時,或許也可以用得到。
㈡、聲請人想要回顧的開庭實況,包含程序及實體的總和,缺一不可。它們是完整不可分割的連續歷程,祇有在從頭到尾的審聽下才能產生具體真實的意義,且此意義的客觀性會攸關到聲請人要主張或維謢法律上的利益,理應對當事人全然公開,其一貫性不容偏廢。
㈢、又攸關原告權益、有些質疑點尚待釐清,正落在調解期日(民國103 年9 月17日)、取消宣判期日(104 年5 月21日)、宣判期日(104 年7 月13日)之法庭錄音錄影光碟中,待拿到聽取後才可能辨析和排除疑慮,及進一步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
㈣、準此,聲請人之聲請理由包含:上訴理由書狀撰寫之可能、法庭攻防技巧檢討之可能、上訴該有的準備之可能、獲得律師指導之可能、全面總回顧開庭實況之可能、具體真實的客觀性意義產生之可能、程序與實體檢討之可能、敗訴檢討改進之可能、尚待釐濟的質疑點排除之可能等等,此皆為正當合理合法用途,有其各別要主張或維護法律上的利益落在不同的期日點,然皆與歷次期日息息相關。故上開理由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而言,是無庸置疑,或有未能詳盡處,請法官切莫斤斤計較、吹毛求疵,因聲請人非法律中人,很多概念其實並未具備、且又模糊,有時候也不知道該如何陳明,聚焦欠精準、思維也欠周全,重點是很多法律術語不太了解,只能竭盡所能地想、儘量配地寫。
㈤、聲請人既為當事人,是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聲請理由是主張及維護法律上利益,故應對當事人公開。為此,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聲請交付歷次開庭之法庭錄音錄影光碟等語。
二、按「(第1 項)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2 項)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第
3 項)持有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訂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3 年度醫字第2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歷次開庭之法庭錄音錄影光碟,前經本院於104 年9 月10日以104 年度聲字第190 號裁定准予交付該案全部言詞辯論期日(即104 年1 月15日、104 年3 月5 日、104 年4 月30日、104 年6 月15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就103 年9 月17日調解期日、104 年5 月21日取消宣判期日、104 年7 月13日宣判期日之法庭錄音錄影光碟,經核與聲請人聲請交付之理由不符,亦無任何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可言,而駁回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確定在案,此有民事裁定書1 份在卷可稽(見聲字卷第5 頁),並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以下簡稱前案)。
㈡、然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仍係請求交付本院103 年度醫字第2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歷次開庭之法庭錄音錄影光碟。
就前案准予交付之部分,聲請人再次提出聲請,自無重複准許之必要,此部分聲請應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就前案駁回聲請之部分,聲請人仍僅以為上訴做準備為理由,而泛稱有疑點尚待釐清云云,惟自始至終均未說明究竟有何疑點待釐清。聲請人空言陳稱有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云云,然均未具體指明理由何在,自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之要件不符,此部分聲請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