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11號抗 告 人 劉吉祥(即原告)
張琦美林侃成楊鴻沅劉志明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殷竹律師相 對 人 利朋雲端世界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何少德以上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本票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4年5月1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原告)主張其提起本件訴訟僅請求返還本票5紙,票面金額合計共新臺幣180萬元,此外別無其他請求等情,有原告民國104年5月12日抗告狀為憑,經本院審酌上情,認為其所為抗告為有理由,爰依前開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