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13號原 告 宏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清華原 告 福華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華嶽原 告 宏達電清潔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李世明被 告 龍璽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施林素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