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63號原 告 林怡岑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被 告 鄭博仁
朱怡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出資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普通共同訴訟,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叁仟叁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