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82號原 告 蔡樹根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被 告 蔡世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欲確認就坐落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上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為原告所有,並請求被告應偕同原告向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申請變更系爭房屋之房屋稅納義務人為原告,依原告聲請本院指定之永大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就系爭房屋之鑑定結果,系爭房屋之客觀價值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參萬柒仟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陳翠琪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