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36號原 告 陳明煌
陳明炎陳麗琴陳麗敏被 告 陳清金
陳献祥陳再福陳茂林陳振國陳振裕陳振隆陳龍輝陳威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先位聲明係請求被告應依買賣契約書移轉登記予原告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備位聲明係請求被告應返還原告相當於如附表所示未移轉登記不動產價值之不當得利。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壹佰貳拾壹萬叁仟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玖萬捌仟柒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翠茹附表:
┌──┬──────────┬──────┬─────┬──────┐│編號│ 土 地 之 地 號 │公告土地現值│面 積│訴訟標的價額│├──┼──────────┼──────┼─────┼──────┤│ 1 │嘉義縣○○鄉○○段 │ 9000元/㎡│ 976㎡│ 8,784,000元││ │348地號 │ │ │ │├──┼──────────┼──────┼─────┼──────┤│ 2 │嘉義縣○○鄉○○段 │ 9000元/㎡│ 218㎡│ 1,962,000元││ │349地號 │ │ │ │├──┼──────────┼──────┼─────┼──────┤│ 3 │嘉義縣○○鄉○○段 │ 9000元/㎡│ 158㎡│ 1,422,000元││ │350地號 │ │ │ │├──┼──────────┼──────┼─────┼──────┤│ 4 │嘉義縣○○鄉○○段 │ 9000元/㎡│ 340㎡│ 3,060,000元││ │354地號 │ │ │ │├──┼──────────┼──────┼─────┼──────┤│ 5 │嘉義縣○○鄉○○段 │ 9000元/㎡│ 103㎡│ 927,000元││ │355地號 │ │ │ │├──┼──────────┼──────┼─────┼──────┤│ 6 │嘉義縣○○鄉○○段 │ 9000元/㎡│ 562㎡│ 5,058,000元││ │356地號 │ │ │ │├──┼──────────┴──────┴─────┼──────┤│合計│ │21,213,000元│├──┴───────────────────────┴──────┤│備註 ││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面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