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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7號原 告 陳金吉

陳明詳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剛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陳志抱法定代理人 陳軍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先、備位聲明,係分別訴請確認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陳志抱於民國103 年11月29日之派下員大會決議無效;撤銷祭祀公業新北市陳志抱103 年11月29日之派下員大會決議,核其先備位內容均係基於祭祀公業之派下員而生,派下員屬財產權之範圍,故應屬財產權訴訟,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惟該財產權之內容及範圍為何,依原告所提訴訟證據資料無從界定,亦即訴訟標的價額無從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2 規 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以定之,亦即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等
裁判日期:2015-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