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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15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81號原 告 寬鴻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延樹被 告 劉得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汽車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元。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查原告係請求被告將車牌號碼000-00號之營業大貨車車牌返還原告,而汽車所有人申請一副牌照之行政規費為新臺幣(下同)600 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600 元。

二、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規定,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數額十分之一。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600 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三、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

5 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裁判案由:返還汽車牌照
裁判日期:2015-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