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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15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92號原 告 蘇煒勛

蘇煒傑蘇愷琳兼共同法定代 理 人 高櫻芬被 告 曾立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伍拾貳萬叁仟零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伍仟柒佰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15-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