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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16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38號原 告 陳清輝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被 告 陳文英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英間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新北市○○區○○路○○巷○ 弄○ 號4 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鄰近房屋民國103 年10月之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元,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房屋交易價值之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陸拾叁萬零肆佰元【計算式:系爭房屋總面積69.60 平方公尺×系爭房屋鄰近房屋之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124,000 元=8,630,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捌萬陸仟伍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裁判日期:2015-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