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58號原 告 楊正忠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返還溢繳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參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