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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16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90號原 告 李月杏被 告 何金芳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貳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壹仟伍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裁判案由:返還會款
裁判日期:201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