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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18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74號原 告 盧秋瑾被 告 王壽富被 告 立都廣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志宏被 告 游翔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訴之聲明第四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2227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0000000元(000000+822270=00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1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