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38號原 告 黃方彥被 告 未來之都1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亭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撤銷未來之都1 社區104 年3 月8 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題二之決議。按區分所有權人訴請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形成之訴之形成權,因涉及區分所有權人間財產上權利義務事項,應認係財產權之範圍,且其訴訟標的價額客觀上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1,650,000 元定之,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