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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11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78號原 告 上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焜輝上列原告與被告昌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陸萬陸仟參佰貳拾貳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玖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麗娜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15-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