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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13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76號原 告 中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曉駿原 告 中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曉駿被 告 長隄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清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萬7,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裁判案由:返還服務費
裁判日期:2015-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