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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25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535號原 告 李耀榕訴訟代理人 廖姵涵律師被 告 中華港澳在台人民協進會法定代理人 蔡祖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4 年4 月26日所召開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理監事改選)決議無效,備位聲明請求撤銷會員大會(理監事改選)決議,核屬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略伊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等
裁判日期:2015-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