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542號原 告 王高英法定代理人 王香蘆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律師被 告 黃雪玲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盧婉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本件原告自民國104 年1 月11日起至支付命令聲請日即104 年4 月13日止,按年息5%計算後,主張所得請求之法定遲延利息具體數額,並按所核算之數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張誌洋法 官 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