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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25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561號原 告 簡淑娟

簡雅惠上2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秦嘉逢律師

胡為晴律師被 告 簡秀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金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每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0,000 元,原告每人應各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裁判案由:返還金錢等
裁判日期:2015-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