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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28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813號原 告 富松工商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宗翰被 告 中國台業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玉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玖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貳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裁判日期:2015-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