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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29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985號原 告 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江俊傑律師黃文欣律師楊上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猷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分別經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於本院刑事庭102年度矚訴字第4號貪瀆等案件審理時,對於刑事案件被告主張為侵權行為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陳猷龍所涉收受賄絡而違背職務罪已經本院諭知無罪在案,本院刑事庭依原告之聲請,參照上開規定,於民國104年7月10日裁定將附民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依上開說明,原告自應繳納此部分之裁判費。按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72,260,449元及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47,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莊川億

裁判日期:201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