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04號原 告 林蒼梧上列原告與被告榮騰興業有限公司、邱聖彥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壹仟參佰參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