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79號再審原告 陳秀鳳再審被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移轉登記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
103 年度訴字第225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陸拾貳萬陸仟壹佰玖拾伍元(見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258號裁定),且再審原告係針對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陸仟肆佰叁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