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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21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04號抗 告 人 蔡福財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張高祥、新北市○○區○○段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等間因本院104年度補字第2104號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日所為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裁判日期:2015-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