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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21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43號原 告 陳慶哲被 告 鴻圖當舖法定代理人 曾玉麗被 告 葉松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汽車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之聲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裁判日期:2015-06-26